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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6年第三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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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7-01-18 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 點擊:16012次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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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月13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
參會人員:婁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剛、侯秀濱、陶華、陳正國、王錦春、劉鳳華、謝友祥、汪樂明、張太云、楊雪芹、王雪梅、孫惠娟
互助基金2016年第三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(共121人次)
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47人)
王書文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9641.34元,自費16515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780元。
張懷青,女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上班途中與電動車相撞,經診斷為粉碎性骨折住院手術治療,2016年11月4日經人社局認定為工傷。事故為對方全責。共花費用36757.85元,全自費(發票交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865元。
徐聰,男,2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5038.89元,自費6769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369元。
馮曉光,男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238.81元,自費2552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66元。
劉好,男,2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85.9元,自費2208.1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62元。
董業天,男,29歲,本人于2016年7月20日因不慎跌倒造成“右尺橈骨骨折”后住院治療,共花費21692元,自費6327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215元。
尚書,女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639.28元,自費2702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11元。
何順夏,男,45歲,本人于2014年5月6日因意外受傷后醫院住院治療,(2016年9月已辦理病退手續,2016年8月互助基金補助4047元),共花費122143.06元,自費23528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234元。
咸桂江,男,4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83.82元,自費5371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80元。
朱震華,男,40歲,本人于2016年1月26日因意外溺水死亡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陳飛,男,25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2016年12月14日醫治無效死亡,共花費99671.37元,自費40745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261元;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井松林,男,4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10月9日醫治無效死亡,共花費18352.5元,自費8878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107元;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陳光富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920.05元,自費2111.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33元。
陳光富,男,50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9945.82元,自費28814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81元。
樂鳴,男,26歲,本人因病住院治療,共花費16996.32元,自費4745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24元。
樂鳴,男,2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715.79元,自費12924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92元。
嚴衛東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17.05元,自費1885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3元。
盧正全,男,44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7605.5元,自費19971.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996元。
洪亮,男,30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663.15元,自費2396.4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59元。
朱濤,男,48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502.26元,自費4110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17元。
李海濱,男,31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497.86元,自費2089.0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13元。
陳飛,男,38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064.44元,自費3391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09元。
李小燕,女,3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0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6575.33元,自費18370.6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37元。
李小燕,女,39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976.29元,自費2892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34元。
李亭亭,男,34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583.58元,自費4569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57元。
李亭亭,男,34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470.5元,自費2580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87元。
楊玉,女,38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389.89元,自費2088.4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09元。
馮亮,男,40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9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7366.65元,自費12366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37元。
李奎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多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46072.81元,自費24288.2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29元。
劉艾萍,女,36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601.59元,自費2717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72元。
許峰,男,36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482.1元,自費2745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75元。
徐素霞,女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3月至8月四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2645.22元,自費13817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82元。
湯龍,男,2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2月至9月三次住院治療;母親因“子宮肌瘤”于2016年1月住院治療,父母共花費40258.02元,自費12513.97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51元。
王小東,男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208.9元,自費1410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1元。
程家順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至9月三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10772.39元,自費19533.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53元。
張才軍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641.94元,自費4137.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14元。
林松,男,39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303.52元,自費2871.2元;父親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187.04元,自費5507.76元,父母共自費8378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38元。
劉飛,男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2099.79元,自費18842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84元。
趙慧娟,女,40歲,母親因病多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8560.79元,自費9705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71元。
王峰,男,25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31.88元,自費3166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17元。
杭李華,男,38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586.18元,自費2304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30元。
朱天德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8431.53元,自費17491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49元。
高運伍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457.21元,自費6930.7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93元。
王愛東,男,43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017.13元,自費4540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54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41人)
王正風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421.43元,自費1836.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59元。
張漢民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2155元,自費1212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245元。
顏廷揚,男,6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7902.18元,自費36194.0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668元。
楊光,男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730.53元,自理6058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121元。
江建軍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藥費13218.27元,自費6272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196元。
謝占偉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00元,自費3339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02元。
陳國華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145.44元,自費6141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150元。
朱國軍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617.13元,自費40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02元。
金春紅,女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793元,自費3218.7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966元。
徐寶林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866.59元,自費4461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338元。
徐曉霞,女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709元,自費5560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46元。
張朝付,男,63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311元,自費2985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96元。
江建軍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146元,自費3457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37元。
蔣正榮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587.45元,自費3125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938元。
管福建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299.5元,自費10813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785元。
陳家權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494.12元,自費4084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25元。
劉忠友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46.49元,自費3741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23元。
徐善紅,女,44歲,兒子因病在省內多家醫院治療,總費用14440.86元,自費113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698元。
楊衛東,男,50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906.39元,自費6122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18元。
周蘭強,男,39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44.68元,自費4874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32元。
薛高杰,男,25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3126.85元,自費371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568元。
趙建洋,男,41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8668.73元,自費10457.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569元。
沈傳珠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960.17元,自費5133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70元。
詹懷兵,男,46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5243.33元,自費157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363元。
楊步常,男,45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197元,自費4545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82元。
林登美,男,41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5260.21元,自費37559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756元。
王海濤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000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00元。
丁海珍,女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571.93元,自費10700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70元。
高玉龍,男,59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230.71元,自費3535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54元。
張青年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8141.64元,自費23937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394元。
周蘭強,男,3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276.8元,自費2293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9元。
熊金之,男,3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660元,自費112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25元。
桑葉,女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634元,自費4202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20元。
高政權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527.32元,自費2320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32元。
李根平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558.49元,自費17714.9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71元。
周坤勇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23.38元,自費8297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30元。
朱開洋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206.69元,自費2541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4元。
李海軍,男,42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981.34元,自費1988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9元。
蔡玉林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178.75元,自費2513.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1元。
李明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82元,自費2871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7元。
李軍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890.29元,自費2895.2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90元。
三、駐外分公司(5人)
張其德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465.67元,自費4286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86元。
陳云堅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287.81元(全自費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551元。
王飛,男,3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947.74元,自費5046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766元。
姜建軍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577.15元,自費5145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01元。
李祥勝,男,49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1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4203.41元,自費27082.4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708元。
四、漣水分公司(8人)
孫迎成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918.96元,自費4442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333元。
索淮河,男,6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61.68元,自費3387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16元。
許中堂,男,65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34.8元,自費1422.9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356元。
王國成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080.05元,自費3261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979元。
樊善樓,男,63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289.23元,自費2910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73元。
朱義軍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736.19元,自費5190.5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17元。
王國成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2693.93元,自費12287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43元。
馬云龍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8908.62元,自費28312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247元。
五、劍蘭賓館(6人)
孫芳,女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512.12元,自費1128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282元。
孫芳,女46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9月至11月三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5700.36元,自費16139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614元。
胡愛云,女,44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0584.33元,自費6734.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73元。
陳濤珍,女,44歲,父親母親因病于2016年10月至11月共四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8624.49元,自費13998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00元。
井榮,女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295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30元。
林兵,男,35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357.12元,自費11463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46元。
六、駕校(1人)
楊學兵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起多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0432.24元,自費27554.4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644元。
楊學兵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2月病逝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七、物管(1人)
陳永林,男,6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29日住院治療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6597元。
陳永林,男,64歲,本人于2016年8月21日醫治無效死亡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七、消防(2人)
周鵬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473.02元,自費4171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26元。
干加強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6月、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4612.5元,自費10813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81元。
八、經營部(1人)
吳秀,女,58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3月至8月三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24.16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72元。
九、北京汽車(1人)
王洪奎,男,42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0731.74元,自費18673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67元。
十、行政中心(6人)
榮小娟,女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155.57元,自費33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09元。
劉夢琴,女,43歲,本人因工傷于2016年8月住院治療,2016年10月人社局認定為工傷,共花費15214元,自費9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232元。
許曉淮,男,26歲,市局治安支隊綜合大隊借用人員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321.16元,自費1864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66元。
王雪梅,女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999.3元,自費1812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12元。
韓強寧,男,51歲,母親因病多次住院治療,父親因“腦梗死、腦缺血、高血壓3級等”于2016年7月住院治療,父母共花費73398.03元,自費171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12元。
馬千里,男,38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136.06元,自費7597.2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60元。
互助基金會
二O一七年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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