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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互助基金2019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 
    時間:2020-01-23  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  點擊:15047次  【字體:
     

    2020年1月14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

    參會人員:趙愛忠、姜志倫、陳峻峰、張榮、周樹華、陳正國、王飛、郭華、李基生、楊雪琴、孫惠娟、楊盼盼

     

    互助基金2019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(共175人)

     

     

    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40人)

    周曉強,男,32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635.82元,自費2844.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96元。

    向文兵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859.29元,自費2231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81元。

    許靜,女,29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105元,自費6116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447元。

    陳海,男,33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3528.55元,自費22595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0%補助,計11298元。

    韋旭林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733.72元,自費3010.0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054元。

    劉兆志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886.77元,自費4700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645元。

    吳永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9128.74元,自費18553.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7422元。

    劉曉舟,男,32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2959.34元,自費1031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124元。

    陸淮軍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85.5元,自費3661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82元。

    姜勇,男,31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5588.87元,自費72519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9008元?;ブ鸬谑龡l補助標準規定,每人每年不超過2萬元。實際補助2萬元。

    趙慧娟,女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505.7元,自費2836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93元。

    付云,女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322.93元,自費2022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08元。

    李小燕,女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760.73元,自費3957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85元。

     

    李海濱,男,33歲,女兒因病于20198、9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1156.77元,自費6088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13元。

    馮干國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92月至89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9509.9元,自費14351.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153元。

    楊達,男,30歲,兒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03.24元,自費1834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75元。

    朱瑞琦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81.79元,自費4172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26元。

    劉飛,男,39歲,女兒因病于20199、10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34.79元,自費6767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15元。

    王鶴忠,男,31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442.6元,自費2677.1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02元。

    張東榮,男,43歲,女兒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661.38元,自費8063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10元。

    張堅,男,41歲,兒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387.59元,自費37844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677元。

    陳永兵,男,51歲,女兒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06.07元,自費3951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93元。

    吳寶林,男,43歲,兒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79.59元,自費1631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45元。

    徐文學,男,34歲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497.7元,自費13856.2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078元。

    洪紹喜,男,42歲,兒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057.01元,自費18559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784元。

    高衛芝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01.2元,自費6026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03元。

    高紹華,男,56歲,父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母親因“冠心病、不穩定性心絞痛等”于20198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8673.44元,自費7235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24元。

    楊峰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93、4、6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45931.98元,自費54882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488元。

    王梅,女,46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父親因“股骨頭無菌性壞死”于20191、7月住院治療,父母共花費23855.85元,自費8508.4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51元。

    楊偉慶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99、10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1481.45元,自費3745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75元。

    趙斌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195、6、7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4254.17元,自費17229.1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23元。

    許華,女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910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5008.77元,自費27994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799元。

    許加從,男,39歲,父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390.04元,自費5060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06元。

    丁長征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432.5元,自費1764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6元。

    鄒旭,男,29歲,母親因病于20191、112次住院治療,父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父母共花費14446.8元,自費8927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93元。

    吳海波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833.7元,自費1832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3元。

    王小東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98月至12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5468.54元,自費10254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25元。

    朱偉偉,男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091.19元,自費10351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35元。

    顧士永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2、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668.35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67元。

    蔣偉明,男,35歲,父親因病于20192、10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1069.86元,自費5820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82元。

     

    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92人)

    劉鳳華,女,39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9日手術冶療,共花費32980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3192元。

    朱小召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55.2元,全自費(因夜間查崗發生事故,發票原件交村里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662元。

    相兆林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670.48元,自費4769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669元。

    閔亮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301.62元,自費3869.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54元。

    王建華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144.05元,自費2784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74元。

    李軍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99.26元,自費4193.2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68元。

    蔣加忠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305.04元,自費2493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73元。

    李金榮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7465.41元,自費8925.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570元。

    焦麗麗,女,30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45.26元,自費2013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05元。

    張淮成,男,56歲,本人因“腦梗死”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442.47元,自費4864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703元。

    張玉龍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376.55元,自費10315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126元。

    魏霞,女,39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398.76元,自費2122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43元。

    華寶和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0632.52元,自費14579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5832元。

    蔣建平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563.57元,自費4228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80元。

    張永軍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955.94元,自費36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73元。

    吳艷,女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252.69元,自費3863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52元。

    楊紹廣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292.62元,自費2612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14元。

    陳建軍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939元,自費3127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095元。

    連志俊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222.25元,自費4850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698元。

    萬守同,男,44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89.35元,自費6152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461元。

    胡洋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582.14元,自費5621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249元。

    徐鵬飛,男,48歲,本人因“右側基底節區腦出血、高血壓病3”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662.14元,自費15562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6225元。

    郭慶海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916.06元,自費2718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52元。

    周海成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52.53元,自費8065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226元。

    張文成,男,34歲,本人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8658.21元,全自費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7463元。

    殷夢江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347.55元,自費9102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641元。

    蔡國閃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497.41元,自費9506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803元。

    鄭超昊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766.46元,自費2726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54元。

    胡正國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820.16元,自費2490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72元。

    馬海兵,男,38歲,本人因“2019919日突發腦干出血,經搶救無效死亡”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
    劉宏,男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62.03元,自費4061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21元。

    朱學鵬,男,48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258.54元,自費2206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31元。

    張桂平,女,40歲,兒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473.99元,自費5518.1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28元。

    邵永凱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356.04元,自費8691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304元。

    趙珍云,男,23歲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293.37元,自費10655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598元。

    張愛國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779.02元,自費4691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04元。

    楊群山,男,28歲,兒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6618.62元,自費18081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712元。

    龔丹,女,30歲,女兒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88.69元,自費5777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67元。

    王春偉,男,61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4995.4元,自費12418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63元。

    朱學和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866.9元,自費2531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80元。

    孫瑞雪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354.88元,自費3799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70元。

    陸偉才,男,40歲,兒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936.56元,自費11602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740元。

    陳衛中,男,44歲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654.05元,自費1695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4元。

    楊璽,男,39歲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8576.26元,自費10192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529元。

    羊登祖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232.35元,自費6361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54元。

    谷永生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966.89元,自費5557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34元。

    朱留成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382.48元,自費1038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56元。

    姜保倫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0237.06元,自費19481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922元。

    何中偉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700.13元,自費5621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43元。

    龔新國,男,58歲,妻子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319.72元,自費6225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34元。

    許祥軍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229.88元,自費5843.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77元。

    趙井高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95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4095.41元,自費64915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737元。

    周洪祥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6、9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161.77元,自費32796.7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280元。

    李海林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1810月、201912次住院治療;母親因“雙下肢動脈硬化閉塞癥伴右小腿皮膚破潰、2型糖病尿等”父母共花費51783.26元,自費14197.9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20元。

    馬福祥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399.79元,自費1887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9元。

    徐立勇,男,40歲,母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227.22元,自費9477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48元。

    潘家榮,男,58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4836.48元,自費9323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32元。

    劉振清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845.15元,自費9721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72元。

    謝占偉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1541.84元,自費20641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064元。

    龔丹,女,30歲,母親因病于20191月、3月、4月、96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3411.75元,自費7195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20元。

    尤學健,男,49歲,母親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4412.32元,自費14104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10元。

    谷愛春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94月、5月住院治療,母親因“肺炎”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8073.93元,自費14327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33元。

    朱學和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583.25元,自費2193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9元。

    孫海平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1910月、11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9080.62元,自費14543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54元。

    龔少年,男,63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794.84元,自費4413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41元。

    吳杰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067.49元,自費6677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68元。

    李登領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478元,自費7613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61元。

    王成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97月、9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0215.63元,自費7346.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35元。

    陳玉軍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02.18元,自費1778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8元。

    張運連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1628.5元,自費5936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94元。

    杜仁兵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5642.9元,自費20139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014元。

    鄭權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9508.13元,自費67463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746元。

    邵壽明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865.41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87元。

    王樂,女,27歲,母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465.51元,自費3900.1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90元。

    賈勁忠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1771.58元,自費24561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56元。

    王玉豐,男,56歲,母親因病于201910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0173.22元,自費14892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89元。

    邵壽明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98月、12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50.72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65元。

    周明,男,27歲,父親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682.12元,自費2400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0元。

    孫中祥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975.71元,自費3325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33元。

    柏建偉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965.04元,自費5692.1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69元。

    王少倫,男,58歲,母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1615.67元,自費19933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93元。

    何中偉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463.77元,自費4862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86元。

    李銀安,男,54歲,父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9163.37元,自費171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12元。

    吳家繼,男,43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52.79元,自費7528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53元。

    陳永明,男,47歲,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4842.43元,自費12665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67元。

    劉建淮,男,43歲,母親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469.1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47元。

    趙燕龍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、12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3368.2元,自費6394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39元。

    潘家榮,男,57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606.46元,自費2434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3元。

    孫悅舒,女,32歲,母親因病于20198月、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3294.74元,自費11173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17元。

    林威,男,25歲,父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792.68元,自費8607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61元。

    車其義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204.07元,自費8076.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08元。

    周來寶,男,54歲,父親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9515元,自費8591.8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59元。

     

    三、物管分公司(6人)

    楊德山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477.12元,自費53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123元。

    徐代鳳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630.57元,自費2518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82元。

        李基生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204.52元,自費5445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17元。

    張躍,男,35歲,兒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660.94元,自費2894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34元。

    朱愛群,女,49歲,女兒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970.99元,自費2783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18元。

    潘其丹,女,30歲,父親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27元,自費2289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9元。

     

    四、駐外分公司(4人)

    楊亞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、7月、12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452.89元,自費7778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111元。

    陳德林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84.95元,自費48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691元。

    劉庚遠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3821.94元,自費10802.7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620元。

    王宗新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834.98元,自費8756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76元。

     

    五、漣水分公司(12人)

    徐敏德,男,63歲,本人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41.7元,自費1369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11元。

    張漢珍,男,65歲,本人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813.95元,自費3388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186元。

    張鳳虎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714.99元,自費6257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503元。

    施應道,男,69歲,本人因病于20197、8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3453.42元,自費30257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4706元。

    周樹強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9315.24元,自費10668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267元。

    王勇先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3023.46元,自費11980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792元。

    付飛,男,55歲,本人因“2019826日晚在江蘇大洋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執勤崗位上猝死”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
        劉文舉,男,65歲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1563.58元,自費12471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71元。

    沈烈軍,男,55歲,女兒因病于20191118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0345.99元,自費44974.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746元。

    王軍祥,男,55歲,女兒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273.46元,自費4705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06元。

        朱樂洪,男,59歲,父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0132.58元,自費11185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19元。

    夏建平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92.5元,自費7070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07元。

     

    六、駕校(2人)

    邵勇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913.41元,自費1584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75元。

    劉正焰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7、9、11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6355.42元,自費9475.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48元。

     

    七、劍蘭賓館(9人)

    吳俊寶,男,36歲,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4918.71元,自費7027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54元。

    莊鳳香,女,53歲,女兒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936.95元,自費2379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57元。

    張平,女,47歲,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082.39元,自費2426.7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3元。

    秦加翠,女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167.11元,自費3234.8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23元。

    孫丹丹,女,32歲,母親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5038.21元,自費19907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91元。

    林兵,男,38歲,父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2518.51元,自費9032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03元。

    陳濤珍,女,47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359.95元,自費10004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00元。

    嵇云,女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586.2元,自費5084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08元。

    唐玲,女,30歲,父親因病于2019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327.5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733元。


    八、天倫汽修(1人)

    趙寧,女,30歲,兒子因病于2019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189.11元,自費3950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93元。


    九、檢測站(2人)

    宋國敏,女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0061.7元,自費10297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30元。

    宋錦國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7058元,自費15750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575元。

     

    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
    湯建國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8、10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3785.6元,自費6436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44元。

    張樹祥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594.98元,自費4828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83元。

     

    十一、財務、行政管理中心(5人)

    王雪梅,女,39歲,本人因病于201912月到上海住院治療,共花費17829.73元,全自費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7132元。

    余濤,女,24歲,母親因病于2019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041.42元,自費4168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17元。

    朱虹霖,女,32歲,母親因病于2019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125.21元,自費1802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0元。

    王霞,女,48歲,父親因病于20199-12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58036.08元,自費10876.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88元。

    劉娟,女,37歲,母親因病于20192-99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75495.79元,自費56630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663元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互助基金會
    2020年1月

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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